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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而制定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民國88年2月通過後,在91月2月正式實施。是從事房屋仲介代銷者,必考的一張證照。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有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證書。所謂的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1. 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2. 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有所得證明者。不動產經紀人業務性質 & 執業說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仲介或代銷業者,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各項契約、廣告、銷售說明均與實際產品相符合,在第22條規定,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以下六項文件需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始具法律效益: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3. 定金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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