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特考

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政府為統一海岸巡防事權及有效管理海域,於民國89年1月28日,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等任務執行機關,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確立岸海合一之執法機制,一方面致力於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二方面注重執法的妥當性,在執法的過程中,兼顧公平、適當、澈底等原則,積極朝向海洋發展,開創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新紀元。海巡特考考取後是分發至各地區巡防局以上機關任職,負責政策規劃、督考業務,相關的協助調查及海洋維護等工作,得執行外勤工作,與一般的行政工作業務不同。因此海巡特考被歸類於軍警相關之工作性質,以守護國家人民安全為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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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四等(海巡行政)密集班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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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三等(海巡行政)密集班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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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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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三、四等(行政法)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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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三、四等(法學知識(法學緒論、憲法))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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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三、四等(英文)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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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海巡特考三、四等(國文、作文與測驗))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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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海巡特考三、四等(刑法)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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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海巡特考三、四等(刑事訴訟法)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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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海巡特考三等(犯罪偵查)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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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海巡特考三、四等(海巡勤務)密集班單科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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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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