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依民國8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種。」為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求,爰自民國87年起首次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又依同法第17條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是以,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即可參加本項考試,本項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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