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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主題 移民特考再招考 工作勤務挑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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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好前「警」,由此進

移民特考再招考 工作勤務挑戰高

考試介紹: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採簡薦委任制任用。依據職系說明書規定,移民行政業務職務,原歸列於戶政職系,然其業務性質特殊,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之人員,除應具備一般公務員核心職能,尚需具備司法警察專長,以執行強制性公權力之任務,不適宜由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戶政類科取才,為因應用人困境,進用所需專業人才,考試院爰於100年7月25日修正發布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系說明書,增列移民行政職系,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於100年9月 23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移民特考)設有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各等別考試僅設移民行政類科。
本項考試職缺,以辦理外勤工作為主,須24小時輪值勤務,錄取人員主要分配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 專勤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 國境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三、 收容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報名日期:101.12.25 – 102.01.03 (一律採網路報名)
考試日期:102.03.30 – 102.03.31

應考資格:

移民特考

二等考試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學歷限制

研究院、所以上畢業

大學以上畢業

高中職以上畢業

相關科系限制

年齡限制

18歲以上

兵役限制

役畢、免役或筆試考畢後四個月內退役

特殊體檢規定

身高、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肢體健全、精神狀態等

(詳細應考資格,請以當年度簡章公告為主)

應考科目:

移民特考

二等考試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移民行政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憲法與英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英文)

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
(包括移民人權)

◎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
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
及移民法規

◎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行政法概要
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外國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國土安全與國境
執法概要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詳細應試科目,請以當年度簡章公告為主)

註:
(1) 二等考試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2) 三、四等考試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 ※係採測驗式試題;◎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4) 二等考試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其中行政程序法應屬行政法研究列考範疇,為使應試科目範圍更臻明確,擬予刪除,另以命題大綱規範行政法研究列考內容。(此為移民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實際考試科目及範圍仍須以簡章公告為主)

考試方式及配分:

移民特考二等考試筆試普通科目為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憲法與英文;移民特考三、四等考試普通科目為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特考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筆試成績有一科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之「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詳細應試科目,請以當年度簡章公告為主)


註:
(1) 二等考試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2) 三、四等考試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3) ※係採測驗式試題;◎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4) 二等考試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其中行政程序法應屬行政法研究列考範疇,為使應試科目範圍更臻明確,擬予刪除,另以命題大綱規範行政法研究列考內容。(此為移民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實際考試科目及範圍仍須以簡章公告為主)

考試方式及配分:

移民特考二等考試筆試普通科目為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憲法與英文;移民特考三、四等考試普通科目為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移民特考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筆試成績有一科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之「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移民特考

二等考試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第一試 筆試

V

V

V

第二試 體能測驗

V

V

V

第三試 口試

V

X

X

注意事項:

  • 二等考試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可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二試(體能測驗)達及格標準,最後才能參加第三試(口試)! 而三、四等考試也是第一試(筆試)錄取者,才可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 第二試(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

心肺耐力測驗

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

1,600公尺跑走

494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

800公尺跑走

280秒以內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移民特考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其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暨其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移民特考採不占缺訓練,須經訓練並成績及格,才能進行分發任用。

薪資待遇:

因為移民特考的需用名額,大多數為外勤大隊職缺,部份職缺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須24小時輪值勤務,除了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之外,依照工作加班情況,還可以申請超額津貼,並享有公務人員福利,工作內容雖與一般行政單位的工作事項不盡相同,但相當具有挑戰性!!

移民特考

二等考試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薪資

敘薦任第7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56,160 元

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52,970 元。

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43,020 元。

注意事項:

    1. 以上皆須經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2. 薪資為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教戰守則:

由於移民特考是101年第一次招考,所以重考生競爭較少,且沒有須相關科系限制,加上部份考科與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相同,若想報考移民特考,其實可再多準備幾科專業科目,即可再報考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一魚多吃增加上榜機會!
而移民特考三等考試,另加考外國文專業科目,針對外語能力較佳的考生,較佔優勢!

建議投考組合一魚多吃科目表 (三等):

普通科目皆為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

 

移民特考三等

高考三級

地方特考三等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V

V (移民政策與法規)

V (移民政策與法規)

行政法

V

V

V

刑事訴訟法

V

V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X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V

V (移民政策與法規)
V (民法親屬編)

V (移民政策與法規)
V (民法親屬編)

外國文

V

X

X

國土安全與國際執法

V

X

X

戶政法規

X

V

V

社會工作

X

V

V

民法總則

X

V

V

地方政府與政治

X

X

V

(詳細考試科目及題型,請以當年度簡章公告為主)

建議投考組合 一魚多吃科目表 (四等):

普通科目皆為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

 

移民特考四等

普考

地方特考四等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V

X

X

行政法

V

V

V

刑事訴訟法

V

X

X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V

V (移民法規)
V (民法親屬編)

V (民法親屬編)

國土安全與國際執法

V

X

X

社會工作

X

V

X

戶籍法規

X

V

V

行政學

X

X

V

(詳細考試科目及題型,請以當年度簡章公告為主)

教戰守則:

 

移民特考

高普考

地方特考

報名日期

約每年12月

約每年4月

約每年9月

筆試日期

約隔年3月

約每月7月

約每年12月

因為移民特考、高普考及地方特考考試期間大約都間隔3至4個月,建議學員可以以其中一個考試為主,如移民特考,之後再多準備3至4科專業科目,即可一起報考高普考及地方特考,增加考試機會,提高上榜機率!

學員上榜心得分享:

林怡安  移民特考三等(選試俄文)榜首
http://www.ezexam.com.tw/experience_2-127.aspx#tip

張姜姿羽  移民特考二等(第3名)
http://www.ezexam.com.tw/experience_2-132.aspx#tip

更多學員上榜名單:
https://www.ting-wen.com/ad/ShowTop/100208/ShowTop_all.asp

歷屆缺額及錄取率 (移民特考101年為首度招考)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第一試

第二試

 

職等

類組

需用名額

到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到考人數

及格人數

錄取率(%)

錄取分數

二等

移民行政

20

373

26

6.97

24

20

5.36

 

 

三等

移民行政
(選試英文)

7

2609

95

3.64

94

73

2.80

66.90

移民行政
(選試日文)

32

186

3

1.61

3

2

1.08

70.44

移民行政
(選試西班牙文)

1

33

2

6.06

2

1

3.03

60.52

移民行政
(選試法文)

1

29

2

6.90

2

1

3.45

69.20

移民行政
(選試韓文)

1

23

2

8.70

2

1

4.35

60.08

移民行政
(選試葡萄牙文)

1

4

1

25.00

1

1

25.00

50.00

移民行政
(選試越南文)

3

32

4

12.50

4

3

9.38

61.14

移民行政
(選試泰文)

3

15

4

26.67

4

3

20.00

54.44

移民行政
(選試印尼文)

3

17

2

11.76

2

2

11.76

50.00

移民行政
(選試德文)

1

38

2

5.26

2

1

2.63

63.74

移民行政
(選試俄文)

1

22

2

9.09

2

1

4.55

67.94

三等總計

90

3008

119

3.96

118

89

2.96

 

四等

移民行政

20

6038

27

0.45

27

20

0.33

77.17

四等總計

20

6038

27

0.45

27

20

0.33

 

移民署主要業務:


(一)專勤事務-辦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國境事務-辦理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三)收容事務-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四)服務事務-辦理全國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五)入出國事務-辦理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大陸地區人民等入國(境)停留之管理等工作。
(六)移民事務-辦理移民輔導、居留與定居之審理、防制人口販運之推動等工作。
(七)國際事務-辦理國家安全情報蒐集、反情報偵防、(駐外秘書)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聯繫、業務推動等事項。

資料來源:
考選部網站 http://www.moex.gov.tw/
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elcome.htm

102年移民特考推薦課程:

102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密集班函授課程
102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密集班函授課程
102年移民特考四等(移民行政)密集班函授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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