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特考非考不可「四」大理由
1.報考人數少,錄取率高達10%。
2.待遇好,三等約54000元起。
3.重考生少,起跑點皆相同。
4.通過筆試與口試,即擁有穩定的高薪收入。
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政府為統一海岸巡防事權及有效管理海域,於民國89年1月28日,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等任務執行機關,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確立岸海合一之執法機制,一方面致力於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二方面注重執法的妥當性,在執法的過程中,兼顧公平、適當、澈底等原則,積極朝向海洋發展,開創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新紀元。
海巡特考考取後是分發至各地區巡防局以上機關任職,負責政策規劃、督考業務,相關的協助調查及海洋維護等工作,得執行外勤工作,與一般的行政工作業務不同。因此海巡特考被歸類於軍警相關之工作性質,以守護國家人民安全為首要任務。
報考資格:
1.年齡18歲以上~55歲以下。
2.男生身高155公分以上,女生身高150公分以上。
3.男需役畢。
三等:大學畢業,技術類依照報考的類別規定相關畢業科系。
四等:行政類為高中(職)畢業;技術類海巡觀通監控需高中(職)工科畢業;技術類航海及輪機組除高中職畢業外,還需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
五等:18歲以上,55歲以下。
報名日期:101年12月25日~102年1月3日
筆試日期:102年3月30日~4月1日
考試方式:
1.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2.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錄取標準與成績計算:
1.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本項考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
2.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採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五等考試:
(一)※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二)※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公民70%、英文30%。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專業科目:
三等考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50%: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四等考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50%: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五等考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等別 |
科別 |
專業科目 |
三等考試 |
海巡行政 |
◎ 一、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海巡勤務
三、犯罪偵查
四、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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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一、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電子學
三、電路學
四、通信與系統 |
海洋巡護(航海) |
◎一、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三、航海學
四、航行安全與氣象 |
三等考試 |
海洋巡護(輪機) |
◎一、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輪機管理與安全
三、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四、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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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海巡行政 |
◎一、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海巡勤務概要
三、行政程序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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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一、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電子學概要
三、基本電學 |
海洋巡護(航海) |
◎一、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三、航海學概要 |
海洋巡護(輪機) |
◎一、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三、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五等 |
海洋巡護 |
※一、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二、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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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 155 公分者;女性不及 150 公分者 。
2.體格指標: 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 或大於31 者。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4.聽力:耳聾或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8.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9.患有精神病者。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1.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97~100年三等海巡行政歷年錄取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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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 |
第二試(口試) |
年度 |
報考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率 |
錄取分數 |
報考
人數 |
到考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錄取率 |
錄取分數 |
100 |
583 |
373 |
41 |
10.99% |
59.9 |
41 |
41 |
34 |
9.12% |
64.89 |
98 |
917 |
479 |
41 |
8.56% |
60.8 |
41 |
41 |
36 |
7.52% |
65.07 |
97 |
827 |
428 |
47 |
10.98% |
|
47 |
47 |
40 |
9.35% |
65.52 |
海巡署工作內容:
本署為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權益,依法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並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訓練、任用、轉調
訓練:
訓練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外,並應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應通過50 公尺游泳測驗,其標準依訓練計畫辦理。
任用: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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