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是在民國八十九年時成立,由當時的軍方海岸巡防司令部與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分別轉化為現今的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
海巡人員服務單位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所屬機關為主。機關職缺包括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工作方式則是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的唷!
想要維護海洋和平的你,還在等什麼,快加入海巡人員吧!
一、應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為18歲以上,55歲以下,男性需服畢兵役,並符合下列資格者,使得報考:
三等:大學畢業,技術類依照報考的類別規定相關畢業科系。
四等:行政類為高中(職)畢業;技術類海巡觀通監控需高中(職)工科畢業;
技術類航海及輪機組除高中職畢業外,還需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
五等:18歲以上,55歲以下。
二、考試科目
三等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作文占60%、公文與測驗各占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40%
類別 |
專業科目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
2.海巡勤務
3.犯罪偵查 4.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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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
2.電子學
3.電路學 4.通信與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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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3.航海學 4.航行安全與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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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
2.輪機管理與安全
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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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作文占60%、公文與測驗各占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40%
類別 |
專業科目 |
海巡行政 |
◎1.海巡法規概要
2.海巡勤務概要 3.行政程序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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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觀通監控 |
◎1.海巡法規概要
2.電子學概要 3.基本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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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航海 |
◎1.海巡法規概要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航海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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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輪機 |
◎1.海巡法規概要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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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共同科目: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類別 |
專業科目 |
海洋巡護 |
※3.海巡法規大意
※4.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試題、其餘採非測驗試題。
三、成績計算
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筆試成績占80%,口試成績20%,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
五等考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等考試:筆試成績=【共同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專業科目各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剩於百分比】
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三、四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者或總成績未達50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
(四)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五)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六)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七)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八)執行事項:1.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2.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3.漁業巡護及漁業 資源之維護事項
4.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註:工作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不盡相同,服務期間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管制遷調。
五、訓練、任用、轉調
訓練:
訓練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外,並應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應通過50 公尺游泳測驗,其標準依訓練計畫辦理。
任用: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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