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 2011.04.08 (第 59 期)
【焦點主題】買屋.賣屋.住好房之不可不知!地政士v.s不動產經紀人 【本週值星】台北一店 
【說明試聽會】高普考/司法特考考情說明會4/8.4/15.4/21.4/23.4/28、試聽會4/9(黃致運)鐵路法...

【地政士】

※ 考試簡介—
地政士,即一般人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應試科目—
 (1)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15 條規定: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
  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  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地政士業務性質&執業說明—
依地政士法第七條規定: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業務項目: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不動產經紀人】

※ 考試簡介—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而制定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民國88年2月通過後,在91月2月正式實施。是從事房屋仲介代銷者,必考的一張證照。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有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證書。所謂的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1.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2.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有所得證明者。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應試科目—
 (1)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民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1)依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不動產經紀人業務性質&執業說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仲介或代銷業者,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各項契約、廣告、銷售說明均與實際產品相符合,在第22條規定,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以下六項文件需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始具法律效益:1.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3.定金收據。4.不動產廣告稿。5.不動產說明書。6.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執業注意事項:
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是屬兩種不同業務,但應分別取得相關資格與證照才可執業。
不動產經紀人需隸屬於公司或商號名下方可執業,且必須先取得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期間返一年方可取得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取得證照後日後即可自行開設經紀業,但營業員不可自行開設);地政士則無取得相關證照後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考取後即可自行開設地政士事務所=代書事務所)
若地政士從事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業務而遭檢舉(視為無照),主管機關將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處罰10-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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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用書


地政士考試套書
土地法規 土地登記實務 土地稅法規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不動產經紀人(專技普考)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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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概要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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