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時程與考區
考試日期:2011.04.30- 2011.05.02
考區: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100年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各級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並符合下列該等級考試資格者:
三等考試:18歲以上,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等考試: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校(技術人員限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五等考試: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本考試對於視覺障礙及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均依本部以往之照護措施辦理外;另應考人如為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含全盲)之應考人,經繳驗醫師證明,且經審查合格者,其筆試之作答方式,得以點字或盲用電腦方式行之。
* 對於聽覺障礙者則安排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服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對於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不佳致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則提供電腦及磁片協助應考人作答等依個別情況提供特別照護措施,俾使應考人能安心考試,並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美意。
* 考試院99年12月9日通過「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重點:
三等考試修正部分類科相關科系之規定,詳細修正條文請見「三等考試應考資格修正對照表」;四等考試新增之「執達員」類科、「環保技術」類科,詳細應考資格請見「四等考試應考資格修正對照表」。
100年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考試科目注意事項
四等考試:
1.增設「執達員」類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刑法概要、強制執行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2.增設「環保技術」類科,專業科目: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環境化學概要、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環境科學概要。
五等考試:
1.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2. 增設「庭務員」類科,專業科目:民事訴訟大意與刑事訴訟大意、法院組織大意(包括法 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 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 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3. 增設「一般民政」類科,專業科目為法學大意、地方自治大意。
(上述資訊依據考試院99年12月9日通過「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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